起因:4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进行审议,针对此前"错拘"是否应予国家赔偿引发的争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依法刑拘后放人不应给予赔偿。
不解:我们是民主的国家吗?至少我没有参加过一次投票和选举,即便是一位居委会领导或街道办事处的主任。但是我明白一个道理:做错了事情,就要认错,要弥补。
这个中国最高领导阶层的决议我是在浏览126邮箱时候无意发现的,并不知道本栏是否有人发过相似的帖子,如果有,请领导删除。
下面说说我不解在哪里,
首先说说这个加了引号的“错拘”两个字,对于没有和公检法打过交道的人来说,这是抽象的,因为只能想象这“错拘”两个字能给受到伤害的人所带来的痛苦,可是如果被错拘的是你,我想你就一定能体会到其中的难耐和愤怒。
我看过越狱这部电视剧,但我见过真正的中国的拘留所和监狱,我只能说,中国的监狱绝对不输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黑暗,管教员公开的受贿,对犯人或是疑犯(拘留所中的拘押者被称为疑犯)任意的体罚,那里没有人权,不论你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都一样!但我不去指责这一点,至少我们还可以遵守所谓的维护人民利益的法律(比较法律是高尚的,它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但并不排除它同样充当了很多人牟利的可耻帮凶)来制约自己,避免来到这个世界上最卑劣的角落,但是如果是“错拘”呢?我们怎么避免,我们只能既无力又无辜地任凭这个我们所深爱的祖国的主宰者肆意的践踏我们的尊严和人格,我们无辜的被人指责为“凶手”或是“强盗”的时候,没有任何人相信我们是无罪的,亲人,朋友,同事,领导等等,所有的人这个时候是看不到“错拘”两个字的,他们甚至永远都听不到这两个字从人民公仆的口里说出来的。
下面举两个例子,这些例子网上都可以查到:
一,四川籍到深圳务工者张尚强本来替老乡说情,不料被冠以“敲诈勒索”的罪名被关押进深圳南山看守所达211天。11月5日,南山区检察院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将张某释放,张某遂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不料遭到拒绝。
二,27年前49岁男子张保银因强奸罪被判刑10年。出狱后,他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血型根本不同。背了27年“强奸犯”黑锅的张保银申请102万元国家赔偿的要求被法院驳回。
这样的例子网上很多。
既然是错抓了人,错拘了人,错判了人,为什么不给人家赔偿,法律要不要讲天理,难道天理只不过是某部分人的上下唇一拍即合的吗?难道披着公正外衣的代表们只不过是一件摆设的门面吗?让所有的国人在自我感觉良好的状态下享受廉价的安全感吗!
是无奈啊?我不信什么邪教,我也不是反政府者,但我想知道的人应该有尊严,应该被尊敬和尊重。
疑惑:这里有一条09年新京报6月23日报道-“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判决宣告无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获国家赔偿。”
对比以下今年四月这次大会的这个决议,大家看到了什么?
唉,我说句实在的话吧,我这个没有什么文化的人是真的看不出个所以然来,我也是实在搞不懂这个法律,来SIS的兄弟们不乏是多才之公,有能深韵此道者,欢迎回复给小弟知道下,不胜感激,涕零再三。
有人说,学会放弃,才能得到快乐。但有些东西是人所不能放弃的-比如说,被“错拘”,又不予国家赔偿。那么就是所国家没有过错,执法者也没有过错了吗。那么何来“错拘”的“错”字?
执法者的对错不是某个人来判定的,是法律吗?
法律是人民制定的?
我无语。
也许因为我现在还可以上网,我应该知足;也许因为我还可以在SIS发泄一下心中的愤怒,我应该是快乐的......因为我只是一个中国人,并不是所谓的国家的主人翁罢了
[ 本帖最后由 2guqu 于 2010-4-28 01:3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