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pingxiang 2011-7-12 11:57
刑事代理律师岂无用武之地
[font=宋体] [color=Blue][b]刑事代理律师岂无用武之地[/b][/color]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不少律师埋怨,刑事律师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无论是
刑事辩护律师还是被害人刑事代理律师。
其实不然。
在音乐中,如何唱好一首歌,先要将歌词读准,不能口齿不清,要字正腔圆;
其次,要音准节奏无误;在这基础上,你才可以发挥你的音色、气息等个性
唱法。
要而言之,就是带着镣铐的舞蹈。
我觉得,带着镣铐的舞蹈,形容刑事案件律师非常恰当,一方面,做好任何
事情,都要处理好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性就是镣铐,而灵活性就是你的个性发
挥,两者结合,方成翩翩舞姿!
另一方面,刑事律师,由于法律约束严苛,一则某些律师爱走偏锋,甚至知
法犯法,一则某些司法机关过宽解释,导致律师在办刑事案件中屡遭刑事处罚。
作为律师,对「带着镣铐的舞蹈」,应当有比其他创作有更谨慎的理解。
对,律师活动就是在创作,无法复制,虽可以借鉴,参考,但是主体不同,
个性不同,如何在法律框架内走出当初预测的结果,律师必须全面把握,主动应
对!
刑事律师有所作为,理论基础在于刑事律师可以防止司法机关由于认识、道
德原因导致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准确甚至错误。
吴某,在物流公司工作,协助他人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运往浙江,事发以隐
匿犯罪所得罪遭拘留、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与公诉人交流中,发现公诉
人与辩护人在法条适用上存在认识偏差,公诉机关准备适用高院关于盗窃机动车
的解释第一条,若按该解释,吴某将处三年有期徒刑。我提出我的观点,认为不
可适用该条,原因是:虽然都是掩饰隐瞒罪,但是行为特征不同,吴某是转移车
辆,而该条打击的是拆卸等行为,其中没有运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适用
该条。公诉人认同我的辩护意见,最终吴某判决一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一年。
牛3被杀案,我是作为受害人代理人,牛家兄弟甲、乙、丙;另牛家三兄弟
1、2、3;牛丙与牛2为经济纠纷争吵,遭牛2、3打。牛丙告知牛甲、牛乙,
其被牛2、3打,牛甲、乙一人拿刀、一人拿铁棍到牛2、3家,牛甲到牛2甲
与牛2对打,牛乙与牛1对打,牛丙随后赶到,趁牛3不注意,将刀捅进牛3左
腹部,导致牛3死亡。
侦查、检察院方认为牛甲、乙与牛3被杀案无关,原因是二人皆未殴打牛3。
代理人认为,牛甲、牛乙由牛3挑起犯意,针对牛2、3携带凶器,虽遭到
牛1、2正当防卫阻却,但是牛丙完成的行为,在牛甲、乙犯罪故意范围内,应
共同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二机关表示认同,于是将该案发回重新侦查。
当然,律师的观点也不总是能被司法机关认同,其中有律师认识原因、办案
人员认识原因和道德原因,但是深入调查、认真研究、提前沟通和交流都是争取
主动权的主要方式。
因此,办理刑事案件如办理其他案件一样,既非无所不能,也非聋子耳朵,
摆设,要严守原则,主动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本律师所表述案例不是对现实任何案件的客观表述,仅作虚构故事使用,
目的为了阐述观点,切勿联想。)[/font]
[[i] 本帖最后由 listeninh 于 2011-7-13 21:55 编辑 [/i]]
happypan1986 2011-7-12 12:39
看来这位兄弟是律师的干活啊,说来头头是道,虽然小弟我不知道说的是什么,但是感觉是这么的牛叉,这么的有激情,这么的专业。
叹服之余,看来小弟还得多参考点法学,以便日后刺激楼主之用。但万变不离其宗,除了专业领域之外,实则世间很多事情大抵如此,带着镣铐跳舞未必不能另辟蹊径。
也许恰好给了兄弟一次更艰难的环境去体现自己的价值以及更大幅度的超越自己,看过,路过,鼓励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