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xsnian 于 2014-10-9 16:29 发表 
我觉得楼主的意思关键在于认为民主是“内生的”,也就是说,只有当有大部分人表示:我们需要民主,民主才能实行。可是,在现实的情况下,我们又怎么来确定人们的意愿呢?所以,首先要有能自由的、充分的、完全的并且 ...
首先我不得不提示下,其实言论自由也是民主的一个组成部分,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言论自由促进了民主的发展,而民主的发展又在保护着言论自由,假如您非要讨论先有言论自由还是先有民主,我只能回答,咱们还是先来讨论下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好了。
对您在文中提到的“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而目前却成为需要争取的一种权利,本身就具有嘲讽的意味。”这点我是十二万分的赞同,的确我们国家还相当的封闭,的确存在诸多的问题,民主化的发展还远远不够。可后面一句“但如果不争取,又怎么能得到呢?难道就是等待吗?等待人们的觉醒?而这种等待已经有100多年了。”就有点不太理解了,您既然说要争取,那么去争取的主体是谁?我觉得应该也只应该是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这个不是正证明了我所说的“内生性”吗?那我们观点的矛盾又在哪里那?
文中您所说的等待了100多年了,那您有没有想过为啥会这样?回顾近现代史这100多年的时间各种打仗就占了一多半,打完了吧没发展多久,就开始了各种运动,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发展我认为应该是从改革开放算起,满打满算不过才30多年的时间。您觉得在一个动荡不安的社会环境下会有多少人来关心民不民主这回事情。比如我就拿我自己说事好了,我吧我觉得自己就是一特别普通的小市民,我一定首先会考虑自己生存问题,首先是得要可以安全的活着,然后再去考虑温饱问题,在解决了自己的吃饱穿暖后那,就会去想办法去干点自己的事业,然后买个房子,结个婚,养家活口,等着一切都有了以后,我才会有空开始去思考一些问题,比如民主这类的事情,然后坐下来在电脑前打屁聊天,和诸位交流,事实上现在我就是伺候我孩子老婆睡下后来打字的,笑。假如这些前提都没有的话,我恐怕是顾不上这些东西的,第一个想的肯定是先活下去再说。
至于您说的香港目前的问题,我只能是呵呵了,请问在英国殖民期间港督的委派可曾问过香港人民的意见?是香港人自己选出来然后由英女皇任命的?从我知道的情况来看似乎是没有吧。另外在讲一点港督的权力:以1985年为分界线,以前的港督权力包括:英王的全权代表,兼任驻香港三军总司令。主持香港的行政机关行政局和立法机关立法局,并委任两局的议员。除委任立法局所有议员外,局上所讨论的一切议案或法案最终需要得到总督同意并签署才可通过。换言之,总督在所有议案上也有“最终否决权”。香港最高行政权在于总督会同行政局,而行政局与立法局有别,全部议员一直由总督所委任。两局在总督施政上,只会担任顾问及辅助角色。而总督亦为立法局(至1993年止)及行政局主席。事实上香港直到1991年立法局才第一次以直选选出部份议员,看了这几个年份各位有没有想起什么?哪怕是风评最好的末代港督彭定康,也不不过是做到了”自降身份“只充当”行政首长“,接受议员的质询而已。假如就这些方面来说,现在的香港民主程度那是百倍强于殖民地时期啊。
附件:香港占中的导火索,以供大家参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
一、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
(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
(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
(四)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予以规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五、香港基本法附件二关于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现行规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继续适用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立法会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由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顺便提一下,这次运动中不少民运领袖做空香港可是发了大财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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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angsy95 于 2014-10-10 01:01 编辑 ]